(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三)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1、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确定效力后,易被列入黑名单。
3、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4、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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