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企业在给员工发工资的时候,为了给员工“避税”而采取一些手段。比如:
1、现金发放或私对私发放工资;
2、员工找票抵扣个税等。
其实这样是违法的,企业应当格外当心了!一经被查,它将给企业带来不小的风险:
1、工资未按实际申报,虚增企业利润;
2、员工找票途径不一,无法识别发票真伪,风险只能由公司承担。
公司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并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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